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TSG R7001-2004 中规定压力容器 在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,原则上应当进行耐压试验。 全面检验周期有3~6年,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,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: (一)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; (二)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/2壁厚的; (三)改变使用条件,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; (四)需要更换衬里的(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); (五)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; (六)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; (七)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。